金政辦〔2023〕1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經濟開發區(金寨現代產業園區)管委,安徽金寨技師學院(金寨職業學校),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金寨縣住宅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緊急啟用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金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金寨縣住宅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緊急啟用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效能,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縣住宅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
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是指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物業安全以及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三條 維修資金的緊急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程序規范、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縣城管局負責本縣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的監督管理,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如維修資金不足,由業主按照規定續交。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在業主續交資金前,經縣政府批準后,由財政資金保障緊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 縣審計、財政、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鄉鎮及社區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的相關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縣城管局及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審計監督;
縣財政局負責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維修過程中需要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服務,配合物業監管部門開展專項維修資金審核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配合房屋安全隱患排查、鑒定,提供技術服務,配合物業監管部門開展專項維修資金審核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電梯安全隱患排查、鑒定,督促整改、驗收,配合物業監管部門開展專項維修資金審核工作;
縣應急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隱患開展聯合排查、核定,指導整改,配合物業監管部門開展專項維修資金審核工作;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消防安全隱患排查、鑒定,督促整改、驗收,配合物業監管部門開展專項維修資金審核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維修施工過程中違法犯罪案件;
鄉(鎮)人民政府、屬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調解處理因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產生的矛盾糾紛。
第七條 發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并報縣城管局審核后,直接申請使用:
(一)屋面、外墻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設施損壞的;
(四)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六)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設施損壞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向業主公示,并從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
第八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主交存的物業服務費中支出;
(二)物業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有關單位依法承擔;
(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九條 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全體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樓或者單元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樓或者單元業主按照其所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承擔,并從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涉及電梯、消防等專用設施設備的緊急維修應當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檢測維修意見,經相關監管部門審核并在小區公告后直接申請使用,使用人及時向業主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回答業主質詢。
第十一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維修資金的申請使用人應對申請使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由縣城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