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企保證金(2024) | |||||||||
序號 | 收取 項目 | 收取依據 | 收取范圍對象 | 收取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執收單位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1 |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94號);《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銀行保函的指導意見》(皖人社秘〔2020〕36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關于印發安徽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22〕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銀保監會 鐵路局 民航局 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65號);《金寨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金人社〔2019〕56號 | 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一)合同額在3億元以上(含)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存儲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二)合同額在3億元以下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2%,存儲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工資保證金按照保證金存儲有關規定,結合分級分類信用監管,實行差異化繳存。 |
根據《安徽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保證金存儲要求執行 |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項目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返還(銷戶)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保證保險憑證。 |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先行清償)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劃撥。 | 一、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二、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三、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2 | 投標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號);《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完善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制度進一步降低招標投標交易成本的通知》 | 投標人 | 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標的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繳存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水利類工程和貨物類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服務類不超過10萬元。 | 根據招標文件具體要求執行。 |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有關部門或單位。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并支持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替代; 2、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收取,鼓勵招標人免收投標保證金; 3、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4、應按規定返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外)。 二、有關監管部門責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程序; 2、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依規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執收單位超過《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證金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嚴肅查處,責令改正。 二、有關監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3 | 履約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號) | 中標人 | 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2%。 | 根據招標文件或中標合同具體要求執行。 | 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 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有關部門或單位。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2、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2%收取; 二、有關監管部門責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程序; 2、創新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依規減少企業資金占用。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執收單位超過《條例》、《通知》規定的比例收取保證金的,由有關監管部門嚴肅查處,責令改正。 二、有關監管部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
4 | 工程質量保證金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 建設工程承包人 |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筑企業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 缺陷責任期結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返還保證金申請,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 建設工程發包人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發包人應當按照收費標準收取保證金。 2、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俚語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 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保證金政策,主動公布有關保證金文件。 2、負責對保證金預留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依規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3、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與曝光。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同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非政府投資項目發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三、依據《六安市住房城鄉建委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通知》(六建工函〔2014〕215號),政府投資項目,如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做出質量承諾,施工單位可免交工程質量保證金。 |
5 |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通知》( 皖財購〔2022〕556號);《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規定的通知》( 皖財購〔2023〕615號) | 中標 (成交) 供應商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最高繳納比例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5% | 由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時提交 | 由采購人根據采購合同約定,待項目驗收結束后及時退還 | 采購人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不得超標準收取履約保證金; 2、在規定的時間內退還履約保證金(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除外)。 3.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險、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 二、監管部門責任: 1、貫徹落實保證金政策,主動公布有關保證金文件; 2、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與曝光;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
一、執收單位超標準收取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履約保證金或者挪用履約保證金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嚴肅查處,責令改正。 二、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
6▲ |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安徽省旅游條例》 | 領取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 | 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旅行社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或者向做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旅游服務質量保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保證金,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但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3個工作日內,應當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足額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 一、執收單位責任: 1.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2.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事項。 二、主管部門責任: 1.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2.除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3.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
一、執收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而不予頒發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擅自頒發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 3.向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者亂收費、亂罰款的; 4.未按規定處理旅游投訴的; 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
注:表中序號6標注“▲”號指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按規定可申請暫退、緩交保證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