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辦〔2025〕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經濟開發區(金寨現代產業園區)管委,安徽金寨技師學院(金寨職業學校),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金寨縣天然水域垂釣管理暫行辦法》經縣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金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16日
金寨縣天然水域垂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禁漁工作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天然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保護,規范天然水域垂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等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垂釣是指使用釣具、釣法獲取漁獲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寨縣天然水域范圍內的單位、團體等組織和個人的垂釣活動。
第二章 禁釣區、禁釣期和垂釣區域范圍
第四條 禁釣區和禁釣期規定:
在以下區域全年禁止垂釣:
(一)長江流域“十年禁漁”區:長江河寬鰭鱲馬口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涉及鐵沖鄉境內主河道水域及四條支流;安徽金寨西河大鯢省級自然保護區、安徽金寨天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境內的自然河道;
(二)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釣水域。
在以下區域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禁漁期內禁止垂釣:
(一)梅山水庫、響洪甸水庫豐水期全水域;
(二)史河金寨縣段;
(三)東干渠金寨縣段。
第五條 垂釣區域:本縣除實施禁漁區、禁漁期制度以外的天然水域,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垂釣活動。
第三章 垂釣管理
第六條 在垂釣區域開展垂釣活動應遵循“一人一桿、一線、一鉤(單鉤)”的原則。
第七條 垂釣活動禁止以下行為:
(一)使用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等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
(二)使用各類探魚設備和視頻裝置進行垂釣。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泥鰍等活體水生生物餌料。
(四)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設施進行垂釣。
(五)使用其他禁用的釣具和方式進行垂釣。
(六)在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湖庫取水口周邊500米)內從事投放藥劑或餌料等影響水質的行為。
第八條 嚴禁休閑垂釣漁獲物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
第九條 禁止垂釣小于最低可捕標準的幼魚苗種和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誤釣幼魚苗種的應當及時放回原水體,外來入侵物種除外,誤釣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及時進行救護,減少對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傷害。
第十條 垂釣所得漁獲物每人每日不得超過5千克,釣獲物重量不含外來物種。
在養殖或者增殖水域垂釣養殖魚種或者增殖魚種的,必須征得其經營管理者同意。
第十一條 在天然水域舉辦大型團體性垂釣活動(賽事)的,應提前向縣文旅體育局和縣農業農村局報備。
第十二條 垂釣人員應當主動識別和避讓危險區域,避免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垂釣人員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不得損壞堤防、護岸等水利設施,不得向河道內或岸邊丟棄垃圾、廢棄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垂釣活動結束時,應當將廢棄物回收帶離。
第十三條 垂釣人員應當服從管理,不得阻礙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
第十四條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需以垂釣方式開展科研教學、調查監測、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后實施。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全縣天然水域垂釣管理工作,由相關部門和鄉鎮分工協作和負責。
(一)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全縣垂釣綜合管理,建立信息交流和會商機制,協調各部門和鄉鎮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二)縣公安局負責查處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釣行為和非法交易行為及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
(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相關流通環節的監管,重點加強對漁具店、農貿市場、超市、餐館等場所的執法檢查。
(四)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依法查處船舶非法營運性活動。
(五)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飲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態環境的非法垂釣行為,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學餌料進行垂釣的行為。
(六)縣文旅體育局負責大型團體性垂釣活動(賽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七)縣水利局負責將垂釣管理工作納入河湖長制日常監管內容,對連通性河流、禁捕禁漁水域勘界認定。
(八)縣城管局負責協助開展城區景觀河道等水域垂釣管理工作。
(九)各鄉鎮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規范垂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依法處理利用船、筏、小漁桶等工具從事垂釣活動的行為。
(十)各級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各類渠道宣傳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垂釣人員進行文明垂釣教育,規范垂釣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垂釣管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金寨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